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中央储备粮油轮换计划批准、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等行政许可行为。
2.法定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
(二)不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粮食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三)粮食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所在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人事处理不服。
2.法定途径
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
(四)粮食系统干部职工与所在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在劳动合同、辞职辞退、工资福利、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问题。
2.法定途径
申请调解、仲裁、提出诉讼。
3.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违规行为,要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粮食收购资格;
(3)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4)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
(5)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6)粮食经营者、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7)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8)对于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经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9)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
(10)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或拆除粮食仓储物流设施;
(11)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备案内容弄虚作假;
(12)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从事粮油仓储业务所规定的条件;
(13)粮油仓储单位未经批准,名称中擅自使用“国家储备粮”“中央储备粮”字样;
(14)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15)未对中央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中央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16)在中央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擅自串换中央储备粮品种、变更中央储备粮储存地点;
(17)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
(18)以中央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19)对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发生的问题未及时处理;
(20)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央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21)将中央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22)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发生变化、不能满足代储资格认定条件时,未按规定及时上报;
(23)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法定途径
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
(二)检举粮食系统干部职工违法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粮食系统干部职工违反工作纪律、财务纪律、作风纪律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2.法定途径
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具体投诉请求及法定途径
1.申请信息公开的,应向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2.认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3.认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