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
供稿(湖南省信访局 李媛)
审稿(湖南省信访局 张军华)
检索主题词:信访、依法分类、民事合同
二、案例正文采集
积极引导 依法处理
——依法将王某劳务合同纠纷导入诉讼程序处理
【案情简介】
王某,男,汉族,身份号码4×××××××××××,A省B县人,住A省C市D区E学院学生宿舍。王某反映,2023年12月,他与唐某签订一份《×快递×公司合作协议》,由其负责D区快递派送业务。合作协议加盖的×快递×公司×分公司公章为唐某私刻,该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24年8月至2025年5月,王某派送了80549件快递件,按双方约定协议计算,唐某未支付工资累计达73845.3元。王某要求唐某、×快递公司共同向他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及退还5000元风险保证金,合计78845.3元。
【调查与处理】
2025年7月初,王某到D区人民来访接待中心上访,接访人员听取其诉求后,按法律规定向其出具了《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其可通过法定途径解决,并协调D区劳动监察大队处理其投诉请求。D区劳动监察大队依法组织王某和唐某进行了调解,双方无法达成协议。7月10日,D区信访局依据《A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规则》,告知王某其提出的信访诉求实为与唐某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引导其依法向D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鉴于王某为学生,经济条件困难,D区信访局又积极与D区政法委、法院沟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减免诉讼费用。8月3日,D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案件。
2025年10月12日,D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劳务费66275.1元、返还押金5000元,合计71275.1元;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快递公司与被告唐某共同承担责任等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与启示】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是信访改革和法治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的主要手段。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营造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氛围,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信访工作、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有利于转变一些群众存在的“信访不信法”的观念,引导信访群众按照法定途径理性表达和解决信访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