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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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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朱某某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通过复核程序处理

发表时间:2026-03-31 08:19:08 作者: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

供稿(湖南省信访局  李媛

审稿(湖南省信访局  张军华)

检索主题词:信访、分类处理、交通事故

二、案例正文采集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  通过复核及时处理

——朱某某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通过复核程序处理

案情简介

朱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430×××××××××××××××,现住ABC县解放路8号,C县××出租车公司司机。20249151326分许,刘某某驾驶人力两轮自行车遇黄某驾驶的“A10000”小车从停车位驶出,刘某某为避让“A10000”小车往左打方向被朱某某驾驶的“AX0000”出租车从后方相撞,造成刘某某受重伤。事故发生后,C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24916日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和刘某某无责任。

调查与处理】

朱某某不服C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于2024919日到B市公安局访。接访人员听取其诉求后,按法律规定向其出具了《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其应通过法定途径解决,并协调B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处理其诉求。B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复核委员会经过审查,当场受理了朱某某的复核申请。2024926B市交警支队作出了朱某某负主要责任、黄某负次要责任某某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并送达给了事故当事人朱某某黄某和刘某某

朱某某黄某和刘某某事故当事人对B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复核认定结论均表示认可,但对于相关赔偿问题有一定分歧,经C县交警大队调解无果,刘某某向C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分析与启示

1.坚持分类处理。根据《信访条例》和《A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依法应当通过复核的法定途径解决,不应通过信访程序处理、复查、复核

2.坚持教育引导。信访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不服,要及时主动与当事人沟通,解释说明相关法律政策,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积极引导其通法定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坚持法定程序优先。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不服,不能通过信访处理和信访复查复核程序解决,而应优先适用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程序。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程序是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行政程序以外的其它法定程序,应优先适用,而不能用信访复查复核程序代替。对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交警部门能调解的尽可能调解,调解不成或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处理,也不能简单地用信访程序代替诉讼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