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信访法治化
供稿(湖南省信访局 李媛)
审稿(湖南省信访局 张军华)
检索主题词:办理法治化、申诉求决、分类处理、劳动仲裁、工伤赔偿
二、案例正文采集
依法适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案情简介】
信访人李某,2021年3月在某建筑公司项目工地受伤。2021年4月,该公司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工伤待遇申报,但双方均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也未就有关事实认定达成一致。随后,李某开始向市信访部门反映,要求予以解决。
【调查与处理】
1.信访部门依法登记、转送。市信访局在信访接待场所听取了李某的信访诉求,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如实记录了其提出的请求、事实、理由,经甄别认定该信访事项为申诉求决类事项,属于某县人社局职权范围,遂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将该信访事项及时转送县人社局进行办理,并将转送情况告知李某。
2.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规范告知。县人社局负责信访工作的部门收到市信访局转送的信访事项后,认为该信访事项属于劳动争议事项,并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征询当事人是否同意进行调解。因李某不同意调解,遂告知其工伤赔偿法定流程为:首先必须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再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随后才能申请领取相关待遇。李某和建筑公司均可向县人社局工伤保险股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3.导入行政确认程序办理。县人社局负责工伤认定的部门依法告知李某及建筑公司应当提交的材料,并在收到材料后及时办理,于2021年12月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李某某于2021年3月受伤一事为工伤。在县人社局帮助、指导下,李某、建筑公司将工伤认定等材料提交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
4.引导通过仲裁实现案结事了。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下达后,李某由于经济困难,无法聘请律师申请仲裁。鉴此,县人社局协调县司法局为李某某安排了律师予以援助。2023年4月,法援律师将工伤赔偿申请等材料递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仲裁院启动快裁快审程序,于同年5月作出仲裁,裁决由建筑公司向李某支付工伤待遇费用92658元。双方当事人对该裁决均表示满意。
【分析与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在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应当及时导入相应法定程序处理。本案中,当事人李某法律知识欠缺,缺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意识。县人社局等积极引导信访人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维护个人合法权益,通过具体案例让信访人真正认识到无法通过信访程序满足个人不合理不合法的诉求,只有通过法定途径才能依法解决合理合法诉求,才能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