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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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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信访工作条例》丨谢坚: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发表时间:2023-08-22 08:44 作者:

今年是《信访工作条例》实施一周年,为广泛开展信访法治宣传,推动学习贯彻条例常态长效,营造学条例、用条例浓厚氛围,湖南各地大力开展《信访工作条例》主题宣传活动,积极组织开展“书”写《信访工作条例》活动,坚守责任担当,书写为民情怀,今天推出第十四期。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

(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参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职责,明确相应的职责。


谢坚,现任湘潭市信访局财务科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