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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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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专家解读民法典】王鸿晓:为人提供担保,务必慎之又慎! 

发表时间:2020-09-02 10:29 作者:


“我借钱,你担保”,这在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在所难免。但采取何种担保方式——“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却必须分清楚。一般保证,指的是仅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无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前提。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并不明确,算哪种保证方式?对此,现行担保法和民法典的规定截然不同。
民法典对保证方式推定问题为何重新建构,会产生怎样的现实影响?今天,我们请辽宁高院审判监督一庭副庭长、辽宁省审判业务专家王鸿晓来解读。

审判专家简介:王鸿晓,辽宁高院审判监督一庭副庭长、辽宁省审判业务专家。兼任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委员会特聘法律专家,多所大学及学院兼职教师。针对民法典草案的修改意见被正式采用。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共七编,其中既有对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吸收、修改、完善和补充,又有许多创新和增加。就担保立法而言,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关于保证方式未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规定的重大变动,将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保证人的责任承担,甚至对民事主体的经济活动,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典型案例】

张三(借方)向李四(贷方)借款5万元,王五(保证人)自愿为张三提供担保,王五还与李四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约定当张三到期不能向李四偿还借款时,由王五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关于具体的保证方式,双方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未有明确约定,常引发争议。该种情形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亦经常出现。

关于保证方式未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应如何认定和处理问题,民法典与现行担保法的规定相差甚巨,完全不同。由于其直接关乎债权实现的程度与保证责任承担的顺位,以及社会经济活动的开展,故应当引起大家应有的关注和重视。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债权人常常通过以债务人本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方式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关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依民法典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对于保证方式退订的修改在于改变了现行担保法关于在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确时应如何推定保证方式的规定。

从“推定连带”到“推定一般”,民法典的这个规定是颠覆性的。之所以这么修改,与以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一定程度的混乱有关。尤其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很多仅是出于人情关系或维系面子而为他人举债提供保证,仅仅因为保证方式未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就让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使其从或然的债务人演变成应然的债务人,这既超出保证人的本意,同时又加重了其责任承担,还恶化了保证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引发很多现实中的混乱。

其次,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对于保证人而言过于严厉和苛责,所以在保证方式未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时,规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完全符合常理和预期。

最后,从保证行为发生的现实情况看。一般而言,借贷款行为与担保行为几乎是孪生兄妹。如果在保证方式未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一律推定为连带责任,则不仅加重了保证人责任,降低了民事主体提供保证担保的意愿,而且非常不利于正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保证行为的促成,很可能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依民法典有关条款规定,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人并无先诉抗辩权。

回溯前例,本案中,在保证方式未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的情形下,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会发生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

第一,如果依据现行担保法,应推定为连带保证方式,则王五要为张三的债务向李四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如果依据民法典,推定为一般保证方式,王五享有先诉抗辩权,即王五只有在债务人张三的财产经强制执行而不能清偿李四债权的情况下,才可能向李四承担顺位保证责任。

所以,在追求民事主体利益最大化的背景下,若从债权人角度出发,在保证合同中选择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对其最为有利;反之,若从保证人的角度出发,选择一般保证方式对其最为有利。

综上所述,约定或认定不同的保证方式,对于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利益而言,其所受法律保护的可能和程度也会随之产生差异。保证人在何种保证方式下承担保证责任,对于债权人与保证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问题,不容忽视和懈怠。在保证方式未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的情形下,民法典对担保法相关规定的重大变动和彻底修改,不仅影响到了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对民事主体的日常经济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现实的、具体的和直接的影响,面对民法典这一重大修改和理性回归,各类民事主体和相关单位部门均应给予其足够的关注和充分的重视。

《民法典》虽然煞费苦心保护不太熟悉法律的你,但是只要为人提供担保,或是接受他人提供的担保,务必还是要慎之又慎!

(来源:辽宁日报 北国客户端)